· 设为主页
·
 
关于我们
专业频道
·建筑房产
·金融证券
·电信运营
·电力运营
·MBA学位
加盟合作
·加盟流程
·服务支持
·加盟申请
资格认证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
企业经营师、策划师认证
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认证
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
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
国家项目管理师师资格认证
销售经理、市场总监资格认证
食品药品营销师资格认证
国际注册企业教练资格认证
企业内训
内训方案
内训调查
内训咨询
专家团队
秦 毅:销售管理培训师,中国培训认证网高级培训师,著有《系统规划营销组织与业务》、《销售队伍的日常管理与控制》、《销售队伍的系统培训与激励》等多部专著。…>>详细
张 屹:中国培训认证网家具行业高级培训师,著有《家具制造业管理操作实务大全》、《家具制造业营销操作实务大全》。>>详细
·专家加盟:010-51653958
·专家在线注册申请
>>>更多

 

企业内训_CTC企业内部培训协议书

 


甲方:北京华鸣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下载企业内训协议书


  为协助 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实施将于2004年 月 日至2004年 月 日举办的培训计划,确保本次培训质量与效果,双方就讲师邀请派遣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承担以下责任﹕
  1. 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指定的主讲内容邀请所需的讲师,并于授课前10天提供所请讲师的简介、讲课提纲、行程安排等资料(电子版),并协助乙方制定宣传方案,便于乙方在当地开展工作。乙方正式文字宣传资料必须经甲方审核,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2. 甲方承担所需讲师的授课费用,并保证授课老师按时到达、按时授课,如变更授课老师或授课时间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3. 特邀授课老师:

  4. 授课时间及地点:
    2004年 月 日至 月 日
    地 点: 省 市

二、乙方将承担以下责任﹕
  1. 乙方承担本次培训所需授课老师及甲方所派工作人员往返交通费及授课期间的食宿费用。
  2. 乙方负责提供本次培训课程的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和相关教务管理工作,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3. 保证在培训前20个工作日,将在当地的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地点等相关培训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培训内容和相关讲师。

三、收益分配:
  1. 培训费用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制定。
  2. 乙方向甲方本次培训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    整),其中包括讲师授课费、讲义设计费及相关培训服务费。
  3.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在甲方邀请的讲师讲完课当日内支付余款(甲方不出具发票)。
  4. 为保证教学质量及学习氛围,乙方必须组织100人以上高素质听课人员。教学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供热系统,要有多媒体电化教学设施,要严格教学管理,严肃课堂纪律,维护好教学秩序。如因乙方组织原因造成授课不能按时正常进行,乙方向甲方先期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不退。
  5. 如果乙方未按时汇款,甲方有权取消举办相关培训项目,相关的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给予赔偿。

四、协议期限:
  1.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至该培训项目完全实施后终止。
  2. 在合作期间,如果乙方违背协议中的合作原则,甲方可以立刻终止该合同,并给予书面通知。以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作为双方合同解除之日。

六、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须向对方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证件真实合法,否则,对方有权终止合作。双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应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努力实现协议目标。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合作内容和方式与第三方进行合作。
  3. 为了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乙方使用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4. 如果协议双方在理解或执行此协议期间内出现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协议构成
  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华鸣利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人:

时间:2004年 月 日

乙方: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人:

时间:2004年 月 日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工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3 www.cnctc.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培训认证网 版权所有
电话:010-51653958 51653959 传真:010-51653959 E-mail:
hmgroup@163.com